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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广告是否侵犯消费者权益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3-12-16
短信新媒体是新的技术支撑体系下出现的媒体形态,如数字杂志、数字报纸、数字广播、手机短信、移动电视、网络博客、桌面视窗等。相对于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四大传统意义上的媒体,短信广告被形象地称为“第五媒体。
 
    短信群发既适于政府部门发布政策信息,也适于企业进行新产品信息发布、促销活动宣传等多种商务活动,加之手机短信导向准确、到达率100%、有效到达成本低、广告效果奇佳,因而受到企业用户的亲徕和追捧。然而,也有人质疑短信广告侵害接收者权益。
 
    合法真实的短信不存在侵害接收者权益的问题。
 
  首先,短信群发公司就象报刊、电视一样是作为广告载体而已,它的形式和传输通路均通过移动、联通的合法通道。
 
  其次,它具有一定的可回避性,你可以选择看还是不看,你不能说电视、报刊登了广告要你看耽误你的时间就说它侵害你权益。
 
  最后,短信广告主要是企业为提升企业社会形象、提高企业及产品品牌知名度、发布促销信息和公益信息等符合受众身心需要的合法真实的信息,很多信息还能给受众带来实惠和帮助。中国社会调查所(SSIC)调查显示,高达88.5%的人乐于接受短信广告,只有不到3%的人觉得短信烦人。短信烦人与否,其实在于当时受众的心情,心情不好时无论看电视报纸还是短信都一样使人烦。短信并不能直接对受众造成身体或精神伤害,因此不能构成侵害接收者权益的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