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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短信营销的监管途径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4-02-10

使用手机的人常常会被所谓的短信营销“广而告之”。短信广告的泛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手机持有者的工作效率和日常生活,而且这些广告的内容大多没有经过审查,可信度极低,更暗藏诈骗陷阱。

  面对手机短信广告数量过多、内容违法等问题,工商、电信管理等部门亟须加强监督管理,把短信广告纳入现有的广告监督管理体系。

  一是加快广告立法进度,有效遏制垃圾广告泛滥的势头。尽快出台手机短信广告管理办法,加强手机短信广告行政执法监管,以解决手机广告监管中的难题,如建立违法广告即时停止发布制度,对发布虚假违法短信广告的运营商、服务商与广告经营者至少停止其发布手机短信广告资格1年以上,以形成足够的震慑力。

  二是抬高发布准入门槛,建立市场主体监督机制。在对利用手机发短信这种媒介形式进行肯定的同时,对这种新兴的广告形式也必须依法加以规范。专门经营短信广告服务的企业以经营的方式向手机用户群发,是一种经营活动。有关管理部门对这类的经营活动要依法办理经营登记,同时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要按照广告法律的要求负有审核广告内容的责任。一旦短信的广告内容违法,经营企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是严格广告发布审查,有效控制短信广告质量。监管部门应明确要求经营者必须建立短信广告发布事前审查制度,以避免虚假广告对受众造成危害;未尽审查责任的,必须依据《广告法》承担同等范围更正、停止发布业务直至取消发布资格等相应的责任。除了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依法监管之外,电信主管部门在这方面也应采取更为积极的措施,一旦发现利用手机短信的形式发布这类广告,应责令相关运营商停止提供服务。

  四是强制短信广告标记,用技术手段杜绝违规行为。电信管理部门应考虑利用技术手段强制短信广告自我标记,杜绝违规行为。在发布手机短信广告时,必须注明“广告”字样和发送者的单位信息,用技术手段自动识别短信广告。比如手机用户也可以通过“短信防火墙”等类似的技术,通过自定义的过滤功能,自主地屏蔽不需要接收的短信广告。

  五是建立动态监测网络,完善用户投诉处理机制。强化与电信管理部门合作,依靠电信管理部门提供技术支撑,对具有广告标记的短信进行日常监测,对可疑的未标记的大流量信息,可以设置信息内容的敏感词和监控频次。当用户发送带敏感词的信息或发送大量垃圾信息时,系统会自动提示是否进行监测;发现问题的,可以启动系统自动停止用户的短信发送功能,堵住违规短信广告的源头,从而实现对各类违法信息的监控。同时,建立完善的用户投诉处理机制,为用户提供方便、快捷的投诉查询渠道,迅速妥善地处理用户投诉。

  六是加强广告行政执法,严厉查处违法经营行为。明确管辖原则,建议手机短信广告统一由发布者所在地管辖。对于由专门的短信广告经营者发布的,由短信广告经营者所在地管辖;对于商家或个人违法私自发布的,由商家和个人所在地管辖。加强移送协作。手机短信广告接收方所在地工商机关对于主动监测发现或用户投诉举报的违法短信广告线索,必须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工商机关受理;对于短信广告本身违禁、涉嫌触犯刑法的,应当移送公安部门处理。同时,明确移动运营商配合举证的法律责任。移动运营商虽然不是违法广告的发布主体,但是所有的手机广告最终必须通过运营商的移动通信网络才能得以传播,并且移动运营商在提供信息通道过程中获取收益。因此,移动运营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中最主要的责任就是配合提供违法行为记录和证据。执法部门在获得充分授权的情况下,可要求移动运营商提供违法短信发布主体的真实信息,如发布的时间、范围、对象、数量、内容等确认违法短信发布主体违法发布行为的各类证据,解决取证困难问题。

 

  技术日新月异,从纸质媒体到广播、电视,再到网络、手机短信,以后还将出现更多新形式的广告媒体,但无论媒体怎样更新、技术怎样进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始终牢牢抓住广告这一实体进行监管,同时随着技术的进步不断探索新的监管手段,为维护正常的广告经营秩序、推动经济的稳步发展而积极拓展新的监管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