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公司将杨先生列入“红名单”,从此便可不再遭受垃圾短信的骚扰,此举等于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说明垃圾短信屏蔽处理技术早已成熟。现在的问题有二:
其一,既然技术有力,为什么运营商偏要以“非不为也、实不能也”的姿态出现在众人面前呢?据业内人士披露,短信群发公司发送一条短信,要向运营商支付0.03元至0.05元的服务费,以通常每次发送10万条为例,给运营商的报酬就达3000元。信息发送量越大,利润就越多。所以,运营商本身就是垃圾短信发送的源头和最大获利者。指望运营商主动认真查处垃圾短信,无异于左手砍右手,自断财路的事情谁也不会干。
其二,哪些人才能享受“红名单”的待遇?按照被告方律师的说法,“红名单基本都是省领导、市领导等级别的人”。进入红名单后,运营商便会通知全体代理商不得向其发送短信骚扰。这样做的原因再明白不过了:一旦“领导很生气”,那么“后果很严重”。这正说明,代理商是听命于运营商的,运营商对待垃圾短信的态度是有选择性的——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
由此看来,依靠运营商主动打击垃圾短信在目前是难以做到的;但离开运营商的配合,要消除垃圾短信也是万万不能的。这就需要划清运营商正当经营权与公众接收选择权的边界,从法律层面遏制这种公权的滥用。这方面一些国家已有许多行之有效的做法。比如,美国向手机用户发布消息必须得到用户明确的许可,违反者将会受到最高可达600万美元的罚款和1年监禁,而且公众有权自由选择手机服务商或发送商作为起诉对象;印度目前有数十个电信运营商,政府要求他们每年提交关于阻止垃圾短信传播的正式书面报告,不提交报告或阻止传播不力的运营商,将取缔其运营资格。
试想,如果运营商因为垃圾短信问题遭受巨额罚款、退出行业,甚至主要负责人面临锒铛入狱之虞,垃圾短信还会像“子弹”一样飞吗?所以,要彻底改变治理垃圾短信技术有力抵不上利益给力的现状,不仅需要公众增强依法维权意识,更需要立法的健全和完善;不仅需要加强对发送商的审核,更需要严肃追究运营商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