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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短信”VS“违法短信”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3-09-13
 央视三次曝光“垃圾短信”,热情不可谓不高,冲击不可谓不强。我们暂且不说为什么央视对曝光“垃圾短信”会如此“热情”,可扯出又一话题;只说为何市场对“短信群发广告”会如此热衷,这其中必有缘由吧?首先我们必须分清楚广告短信并不代表垃圾短信,哪些垃圾短信一般指的都是一些违法短信,下面就让我们来看看这两者之间的区别吧。
  现在并没有专门的立法或规范对“垃圾短信”有明确的界定。违法内容的短信,如邪教、枪支弹药、色情、赌博、欺诈、假发票、假药等,当然属于“垃圾短信”,更是“违法短信”,绝对是要明令禁止,而且通过技术过滤手段进行一定程度的过滤,在查实后更应当追究发送方的法律责任,绝不姑息。央视315节目中曝光的很多内容,其实是属于“违法广告”,如果运营商或短信业务经营者允许此类短信发送,肯定是错误的、甚至可以说是违法行为的“帮凶”,但相信运营商或短信业务经营商在这类原则、立场问题上,不会马虎大意;真正的违法短信基本上都是违法犯罪的人利用短信猫等群发器,通过修改“关键字”,加个空格、换个词语,以点对点方式发送的。
  但是事实上,现在讨论的“垃圾短信”更多的情况是正当经营的企业商家发送的“广告短信”,这些广告短信从发送目的来说,跟传统广告无异,都是为了“广而告之”,只是承载的媒介方式不同。移动营销的手段和媒介有很多种,短信只是目前市场认知度较高的一种,且因为几年的发展,进入成熟期,相对传统媒体具有相当的价格优势,有一定的短期营销和推广效果,所以现阶段短信广告的市场需求较大。但是随着很明显,“广告短信”和“违法短息”从传递的内容上是有本质的区别的。
  作为“第五媒体”,手机等移动终端成为重要的一种传播媒介很显而易见已经是一种趋势,且移动媒体上承载的移动广告占整体广告的市场份额也会逐步增多。客户利用新型的媒介方式的优势,进行自身的营销和服务宣传是理所当然的事情。只是每种媒体中承载的广告,从出现到规范化总是有一个发展的过程。既然大众能够接受广告的存在,那么广告主根据自身需要选择在什么样的媒介投放广告则也是无可厚非的。短信等移动媒体的确存在传统媒体不具备的精准、快捷、互动的特点,但为了更长远的发展,确实需要逐步进行规范。